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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在非法用工单位受伤单位如何担责

    来源:上海劳动纠纷律师 时间:2018/1/15 11:19:09 

    案例简介:劳动者在非法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受伤

    2015年4月7日,被告陈月强因生产需要聘用原告杜泽辉为台钻工人,双方约定工资按月支付,月工资3000元。9月28日15时许,原告在被告工厂里上班过程中右手指不慎被机器压伤,被告送原告去龙湾区海城街道中星村人民路卫生院,经医生建议转往瑞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诊断为右食指末节皮肤缺损伴甲床部分缺损。原告的医疗费已由被告支付,原告住院期间,被告还出资聘请专人护理5天。12月2日,原告申请工伤认定,同日,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12月16日,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评定原告构成工伤十级伤残,误工期限70日、护理期限40日、营养期限30日(以上期限自受伤之日起计算,均包括住院期间),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用1480元。12月25日,原告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同日,瑞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第4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另查明,被告创办的工厂未办理工商登记。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

    原告自2015年4月到被告陈月强开设的工厂工作,直至9月28日发生身体伤害事故,这期间被告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符合非法用工的条件,原告在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身体伤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月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杜泽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616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原告杜泽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劳动者在非法用工单位受伤 单位如何担责

    依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一款,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本案中,陈月强创办的工厂一直都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属于非法用工。原告杜泽辉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陈月强应当给予杜泽辉一次性赔偿。其中,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此外,如果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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